Page 108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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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61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
             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
             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 不得
             高於一年 ) 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
             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第二期 ( 含 ) 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第十二條
             本公司依前條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
             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 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 受益人未依第十四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前條約
             定給付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
             相關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
             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文件後OO日 ( 不得高於五日 )
             內補足之。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OO日 ( 不得少於
             五日 ) 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OO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期 ( 含 ) 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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