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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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
             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日 ( 不得超過五日 ) 內要求要保人
             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日 ( 不得低於十日 ) 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
             明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
             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要保人。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
             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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