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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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 ADLs ) 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 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 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 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
                          物或使用衛生紙。
                        4. 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 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
                          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 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 衣褲鞋襪 ( 含義
                          肢、支架 ) 。
                   ( 二 )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個月
                        以上 ( 不得高於六個月 ) ,仍為持續失智狀態 ( 係指按「國際疾
                        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 ( ICD-9-CM ) 編號第二百九十
                        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零所稱病症,如附
                        表 ) 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 ) 評估達中度 ( 含 ) 以上 ( 即 2分以上 ) 或簡
                        易 智 能 測 驗 ( 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 ) 達 中 度
                        ( 含 ) 以上 ( 即總分低於 18分 ) 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
                        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之限制。
                        前述所稱 「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
                        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 含) 以上者:
                        1. 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 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
                          之場所。
                        3. 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
                          一起的人。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
             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
             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
             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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