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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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57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1. 中華民國 104.3.2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21660號函核
                 定全文 23條;並自 104.7.1起實施
               2. 中華民國 108.4.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發布第 14條條文,並自 109.1.1起實施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
           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 ( 含 ) 起
                 所發生之疾病。
             二、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
                 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
                 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
                 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 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
                「
                 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 一 )  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 ( Barthel
                      Index )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 ( 不得
                      高於六個月 )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
                      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 ) 持
                      續存有三項 ( 含 ) 以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
                      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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