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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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OO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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