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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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依第十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
                   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 ( BarthelIndex ) 或臨
                   床失智評分量表 ( CDR ) 或簡易智能測驗 ( MMSE) 或其他專業評量
                   表。(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 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一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
             同前項約定辦理外,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日 ( 不得高於五日 ) 前
             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於每年
             第一次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提供即可。
             受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
             要,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
             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條
             及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六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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