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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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63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七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
             定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本保單之預定
             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九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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