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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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85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六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
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
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
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
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