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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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
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
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
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
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
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
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
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
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計算 ( 不得低
於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