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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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83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
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
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
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 不得高於
八十% ) 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 不得高於九十% ) 時,本公
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
算○日 ( 不得低於二日 ) 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
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
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
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