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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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
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斷書。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失能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
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