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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
             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
             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
             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
             ○○○○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
             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
             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
             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
             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
             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
             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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