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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
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
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
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
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
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
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
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