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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
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
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
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
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
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 不得高於
八十% ) 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 不得高於九十% ) 時,本公
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
算○日 ( 不得低於二日 ) 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
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
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
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
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