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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
             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
             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
             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
             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
             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 不得高於
             八十% ) 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 不得高於九十% ) 時,本公
             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
             算○日 ( 不得低於二日 ) 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
             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
             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
             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
             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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