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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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03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
                   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
                   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
                   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
                   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
             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計算(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
                   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
                   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
             書 (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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