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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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09



          保險金分期給付 ( 定期給付型 ) 批註條款示範內

          容


                 中華民國 104.2.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32001號函核
                 定全文 6條;並自即日實施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金分期給付 ( 定期給付型 ) 批註條款 (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 ,得於
             保險事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請,批註於本公司之○○○○○○ ( 保險
             商品名稱 )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
             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之。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
             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
                   金之換算依據。
               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
                   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
                   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三、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
                   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
                   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
               四、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給付期間,該
                   期間最短為○○年,最長為○○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
                   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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