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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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05
時效
第三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三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