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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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13


               七、 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指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
                   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的餘額及利息。給付每
                   ○ ( 月、季、半年、年 ) 應給付金額後,分期定額保險金之餘額
                   將依本公司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計算利息。利息之計算適用
                   各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首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同一分
                   期定額給付年度以單利、每一年度末未分配之利息滾入本金複利
                   計算。
               八、 分期定額保險金: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金額,如該金額有所
                   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分期定額保險
                   金每○ ( 月、季、半年、年 ) 最低為○○元,最高為○○元。
          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
          第○條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 ( 月、 季、 半 年、
             年 ) ○ ( 初、末 ) 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
             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
             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條
             計算分期定額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
             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額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
             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第○條
             受益人在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
             金及利息一次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
             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
             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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