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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保險金分期給付( 定額給付型) 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
保險金分期給付 ( 定額給付型 ) 共通性條款示範
內容
中華民國 104.2.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32001號函核定;
並自即日實施
名詞定義
第○條
本契約約定保險金分期定額給付,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
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
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 分期定額給付年度: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
第一給付年度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
給付年度。
三、 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
一年後與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
者,以該月之末日為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
四、 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或分
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分期定額給付年度
分期定額保險金餘額利息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
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宣告利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於
本公司網站公告。
五、 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額給
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
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
六、 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
分期定額給付保險金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
畢為止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