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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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07
保險金分期給付 ( 定期給付型 ) 共通性條款示範
內容
中華民國 104.2.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32001號函核
定;並自即日實施
名詞定義
第○條
本契約約定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者,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
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
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
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
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三、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
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
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
四、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
該期間最短為○○年,最長為○○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
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條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條
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 ( 月、季、半
年、年 ) ○ ( 初、末 ) 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條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或每○ ( 月、季、半
年、年 ) 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
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