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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保險金分期給付( 定期給付型) 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
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第○條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
金以第○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
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
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
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第○條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
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
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 之比 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
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
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 含 ) 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
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