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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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保險金分期給付( 定期給付型) 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三條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
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 ( 月、季、半
年、年 ) ○ ( 初、末 ) 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批註條款的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四條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
本批註條款。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或每○ ( 月、季、半
年、年 ) 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
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
條款,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第五條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
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
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
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
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