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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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15
保險金分期給付 ( 定額給付型 ) 批註條款示範內
容
中華民國 104.2.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32001號函核
定全文 6條;並自即日實施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金分期給付 ( 定額給付型 ) 批註條款 (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 ,得於
保險事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請,批註於本公司之○○○○○○ ( 保險
商品名稱 )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
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之。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
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
金之換算依據。
二、 分期定額給付年度: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
第一給付年度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
給付年度。
三、 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
一年後與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
者,以該月之末日為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
四、 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或分
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分期定額給付年度
分期定額保險金餘額利息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
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宣告利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於
本公司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