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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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  保險金年金給付( 甲型)   「保證期間」、「保證金額」) 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 之比 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保險金年金給付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
             申領尚未領取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日 ( 不
             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 含 ) 以後本契約約定之給
             付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
             一分。
          受益人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條
             受益人於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當時之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受益人的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年齡高於○歲者,年金給付約定無效,本公司應將指定保險
                   金無息一次給付受益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本公司僅就其餘額
                   一次給付受益人,如已給付之年金金額超過指定保險金,本公司
                   不再負給付責任且不再要求返還溢領部分之年金。
               二、 因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
                   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與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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