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147
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19
一、 保證期間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
益人身故為止。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以身故當
時之年金金額,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計算至保
證期間屆滿尚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
二、 保證金額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
益人身故為止。但受益人身故時其累積已領取之年金金額總額尚
未超過保證金額時,本公司就其差額一次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
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年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條
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或每○ ( 月、季、半
年、年 ) 給付之年金金額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
本契約受益人,保險金年金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
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失蹤處理
第○條
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
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由本公司按第○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
定繼承人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
責任。但於日後發現受益人生還時,法定繼承人應歸還所領取之金額,
本公司應依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予受益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
亡者,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第○條
受益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
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不在此限。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申領之年金餘額,其法定繼承人申領年金給付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