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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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保險金年金給付( 甲型) 「保證期間」、「保證金額」) 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
保險金年金給付 ( 甲型 ) (「保證期間」、「保證
金額」) 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
中華民國 104.2.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32001號函核
定;並自即日實施
名詞定義
第○條
本契約約定保險金年金給付者,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
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 ( 月、季、半年、年 ) ○ ( 初、
末 ) 應給付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 保證期間:指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 保證期間至少十年 ) ,由要保人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時選擇。
三、 保證金額:指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其金額為指定保險金金額。
四、 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
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
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五、 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
式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
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條
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性
別及選擇之年金型態,依當時年金給付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及年
金生命表計算每○ ( 月、季、半年、年 ) ○ ( 初、末 ) 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保險金給付
第○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提出申請,
在下列各款中擇一方式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