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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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43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根據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其
             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處理;但於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給付
             退休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者,亦適用之。
          退休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每年第一次申領給付,或依第十四條第六
             項規定一次請領當時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除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外,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戶籍謄本。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保險金或未支領退休金餘額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身故受益人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申領被保險人之保險金或未支
             領之退休金餘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身故受益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三、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
                   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四、 身故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
                   籍謄本。
               五、 身故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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