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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非投資型保險)


          保單權益的限制
          第十七條
             要保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益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被保險人未符合退休金請領條件前,不得請領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不得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八條
             全體被保險人因第十五條之規定,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
             移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或本公司勞退
             個人年金保險契約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除前項規定外,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身故其保險金或未支領退休金餘額之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
             益人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
             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
             預定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要保人
             其後所繳之保險費,本公司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
             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給付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
             本公司所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該被保險人之保險
             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
             保險金之日止,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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