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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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23
第十三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理賠申請書 ( 由本公司提供 ) 。
二、 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三、 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四、 全損或推定全損且選擇全損現金賠償者,應提供公路監理機關報
廢證明文件。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伍、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
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
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
本保險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 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 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 一 )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
等內姻親。
( 二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三 ) 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
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
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