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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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27
第十二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理賠申請書 ( 由本公司提供 ) 。
二、 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三、 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四、 全損或推定全損且選擇全損現金賠償者,應提供公路監理機關報
廢證明文件。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陸、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
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不保事項 ( 一 )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
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 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
之故障。
四、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
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 輪胎、備胎 (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 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
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 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
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 因車體損失保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