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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五、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
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 輪胎、備胎 (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
之惡意破壞之毀損滅失。
七、 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之毀損滅失。
八、 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 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
「
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
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
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不保事項 ( 二 )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
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 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
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 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
所致之毀損滅失。
第六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
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臺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
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其他金額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本公司
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分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完全可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本公
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
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第七條 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
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護、
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二、 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廠所
需之正當費用。
三、 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或裝配零件、配件及訂購零件、
配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