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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三條 不保事項 ( 二 )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
                   致之損失。
               二、 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
                   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第四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損失,
             應負擔百分之十基本自負額。如被保險人選擇其他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
          第五條 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
             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未尋獲者:依本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經尋獲者:
                   ( 一 )  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
                        護、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 二 )  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
                        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 三 )  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或裝配零件、配件及訂購零
                        件、配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
          第六條 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除依本保險條款第十條約定選
             擇全損現金賠償方式者外,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理賠:
               一、 修復賠償:
                   ( 一 )  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修復費用為限。但不包括
                        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 二 )  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內與
                        原狀相似,並非指與原狀完全相同。
                   ( 三 )  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
                        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
                        件、配件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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