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256
1228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三條 不保事項 ( 二 )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
致之損失。
二、 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
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第四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損失,
應負擔百分之十基本自負額。如被保險人選擇其他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
第五條 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
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未尋獲者:依本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經尋獲者:
( 一 ) 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
護、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 二 ) 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
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 三 ) 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或裝配零件、配件及訂購零
件、配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
第六條 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除依本保險條款第十條約定選
擇全損現金賠償方式者外,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理賠:
一、 修復賠償:
( 一 ) 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修復費用為限。但不包括
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 二 ) 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內與
原狀相似,並非指與原狀完全相同。
( 三 ) 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
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
件、配件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