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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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19
肆、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碰撞、傾覆。
二、 火災。
三、 閃電、雷擊。
四、 爆炸。
五、 拋擲物或墜落物。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 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 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 一 )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
等內姻親。
( 二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三 ) 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
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
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第三條 賠款紀錄計算原則
被保險人之賠款紀錄計算,係依前三年之賠款紀錄調整之。
被保險人於閉鎖期內發生賠款紀錄者,應納入下年度保險契約之賠款紀
錄計算。
前項閉鎖期係指到期日前三個月內之期間。
第四條 不保事項 ( 一 )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
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 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 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