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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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25


          第七條 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除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約定
             選擇全損現金賠償方式者外,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理賠:
               一、 修復賠償:
                   ( 一 )  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修復費用為限。但不包括
                        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 二 )  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內與
                        原狀相似,並非指與原狀完全相同。
                   ( 三 )  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
                        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
                        件、配件更換之。
               二、 現金賠償:
                   ( 一 )  修理材料或零件、配件在國內無法購得者,可根據經本公司
                        調查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金賠付。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保
                        險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格按掛牌賣出外
                        匯匯率,折算新臺幣賠付之。
                   ( 二 )  以協議方式賠付現金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
                        應通知本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對於因同次事故賠付以後該
                        車同一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其他保險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承保
             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按下列方式計算:
                                                      本保險保險金額
                      實際應賠付金額             ×
                                               ( 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
             前項所稱「其他保險」,係指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
             責任或毀損滅失同時有其他不同險別的保險契約亦承保同一事故之損失。
          第九條 重複投保本公司之處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保險契約,發生重複投保時,不論危險發
             生前或危險發生後,均得選擇保留其中之一之契約,解除其他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經解除者,本公司應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條 修理前之勘估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
             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 ( 假日順延 ) 本公司未處理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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