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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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章 ( 刪除 )
第十三條 ( 刪除 )
第十四條 ( 刪除 )
第十五條 ( 刪除 )
第十六條 ( 刪除 )
第十七條 ( 刪除 )
第十八條 ( 刪除 )
第三章之一 保險業
第十八條之一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二第一項之保險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
分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本國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
二百五十以上;外國保險業其總公司應符合其母國清償能力標準。
二、 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
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第十八條之二
保險業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
申請:
一、 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
二、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 保險業營業執照。外國保險業應檢附經其母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
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
四、 董事會議事錄。外國保險業應檢附經其母國主管機關許可及其董
事會同意在我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文件。
五、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六、 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
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及人員配置等事項。
七、 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八、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營運管理規定。
九、 預定經理人之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