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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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77
有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9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之解釋令
中華民國 104.12.2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0954511號令訂定
一、 依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之投資型保險,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其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
範圍,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除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
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
容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 一 ) 境外基金。
( 二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
級別。
( 三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發行之外幣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涉及中華
民國證券市場之股價指數 ( 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
商品 ) 者,惟應以外幣計價及結算交割。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外幣計價國際債券 ( 含寶島債 ) 得不計入上開
比率限制之計算範圍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