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8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釋令 電子支付機構得代理收付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款項 中華民國 105.5.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500085030號令 訂定 一、 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 商品,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主 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