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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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81
七、 要保人於未全數清償保費融資債務前,申請辦理下列保險契約內容變
更事項時,應先經融資銀行同意:
( 一 ) 變更要保人。
( 二 ) 變更保費融資債務範圍內之第一順位受益人。
( 三 ) 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 ( 含保險金額之變動 ) 。
( 四 ) 行使契約撤銷權。
( 五 ) 各項保險給付一部或全部提領。
( 六 ) 契約轉換、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變更保險期間。
( 七 ) 保單帳戶價值提領。
( 八 ) 變更自動墊繳選擇。
( 九 ) 保險單借款。
八、 保險公司銷售包含本批註條款之OIU保險商品時,應依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0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
揭露風險辦法第 5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