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311

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81


          七、 要保人於未全數清償保費融資債務前,申請辦理下列保險契約內容變
               更事項時,應先經融資銀行同意:
               ( 一 )  變更要保人。
               ( 二 )  變更保費融資債務範圍內之第一順位受益人。
               ( 三 )  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 ( 含保險金額之變動 ) 。
               ( 四 )  行使契約撤銷權。
               ( 五 )  各項保險給付一部或全部提領。
               ( 六 )  契約轉換、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變更保險期間。
               ( 七 )  保單帳戶價值提領。
               ( 八 )  變更自動墊繳選擇。
               ( 九 )  保險單借款。
          八、 保險公司銷售包含本批註條款之OIU保險商品時,應依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0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
               揭露風險辦法第 5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1306   1307   1308   1309   1310   1311   1312   1313   1314   1315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