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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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83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之稅賦規定


                   中華民國 105.5.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502023874號函
                   訂定

          主旨: 檢送「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條之 13規定解釋令 1份,請查照並轉
                知各會員公司。
          說明: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從事再保險分出部分,因非屬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規範國際保險業務之再保險業務範疇,故其所得、銷售額及所使用之
                各種憑證,無論其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保險業,尚無國際金融
                業務條例第 22條之 16第 1項至第 3項本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
                業稅及印花稅規定之適用。

          附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5金管保綜字第 10502023871號令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二款
          所稱再保險業務,係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之再保
          險分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為移轉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
          一款各目保險業務及第二款再保險業務之風險,所為之再保險分出,非為同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其對象不以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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