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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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釋令
附件: 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保費融資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品訂
定限制
保險契約相關權利批註條款之處理原則
一、 要保人向融資銀行申請保費融資時,應同時向投保OIU保險商品之保
險公司申請附加本批註條款。
二、 本批註條款及要保人聲明同意其所投保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部分受限
制之意思表示,應採單獨文件方式呈現。
三、 要保人應指定融資銀行於保費融資債權範圍內為保險金第一順位受
益人,並應同時約定保險金於清償該保費融資債務後如有餘額時之
歸屬。
四、 本批註條款如經合意約定由要保人聲明同意該保費融資債務完全清償
前,保險契約發生無效、撤銷、解除或終止 ( 全部/部分 ) 或給付款項
予要保人等情事,保險公司給付之金額應優先清償保費融資債務者,
保險公司應通知融資銀行,將應給付予要保人之金額於保費融資債務
範圍內直接匯入要保人於融資銀行之授信專戶;如有剩餘金額,再給
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五、 本批註條款得約定要保人身故時保險契約之處理方式。如係約定保險
契約因此全部或一部終止者,保險公司應通知融資銀行,將應給付之
金額於保費融資債權範圍內直接匯入要保人於融資銀行之授信專戶;
如有剩餘金額,再給付予其他應得之人。
六、 要保人同意保費融資貸款倘發生保費融資契約所約定得行使加速條款
之情事,經融資銀行對要保人行使加速條款並通知保險公司者,保險
契約效力於保險公司收受融資銀行通知時即行終止。保險公司應通知
融資銀行,將應給付予要保人之金額於保費融資債務範圍內直接匯入
要保人於融資銀行之授信專戶;如有剩餘金額,再給付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