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釋令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條之 13第 1項
第 2款所稱再保險業務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 105.5.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502023871號令
訂定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二款
所稱再保險業務,係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之再
保險分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為移轉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
項第一款各目保險業務及第二款再保險業務之風險,所為之再保險分出,
非為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其對象不以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