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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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79
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保費融資借款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商品訂定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
批註條款之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105.5.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500924950號函
訂定
主旨: 所報「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保費融資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
品訂定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批註條款之處理原則」一案,洽悉,請
查照並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 復貴公會 105年 5月 9日壽會博字第 1050505264號函。
二、 有關銀行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保費融資業務之實務面作
業事項,請貴公會協助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儘
速依本會 105年 2月 15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0420號函示提
報完整具體作法到會。
附件: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5.5.9壽會博字第 1050505264號函
主旨: 檢陳「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保費融資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
商品訂定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批註條款之處理原則」如附件,敬
祈 准予備查。
說明: 一、 依據 鈞會 105年 2月 15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0420號函
辦理。
二、 鈞會前揭函指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 ( 下稱銀行公會 )
與本會就銀行以保單權利讓與或保單質借以外之其他方式,辦理
OIU保單保費融資業務,共同研擬具體作法乙案,經本會邀集銀
行公會召開專案會議,擬具旨揭處理原則,敬祈 鑒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