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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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79



          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保費融資借款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商品訂定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
          批註條款之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105.5.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500924950號函
                   訂定

          主旨: 所報「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保費融資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
                品訂定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批註條款之處理原則」一案,洽悉,請
                查照並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 復貴公會 105年 5月 9日壽會博字第 1050505264號函。
                二、 有關銀行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保費融資業務之實務面作
                     業事項,請貴公會協助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儘
                     速依本會 105年 2月 15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0420號函示提
                     報完整具體作法到會。
          附件: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5.5.9壽會博字第 1050505264號函

          主旨: 檢陳「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保費融資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
                商品訂定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批註條款之處理原則」如附件,敬
                祈 准予備查。
          說明: 一、 依據 鈞會 105年 2月 15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0420號函
                     辦理。
                二、 鈞會前揭函指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 ( 下稱銀行公會 )
                     與本會就銀行以保單權利讓與或保單質借以外之其他方式,辦理
                     OIU保單保費融資業務,共同研擬具體作法乙案,經本會邀集銀
                     行公會召開專案會議,擬具旨揭處理原則,敬祈 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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