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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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285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 中華民國 100.6.2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0.7.26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00038515號令發布定自 100.12.30
施行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 103.6.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41號令修正公布第 7、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3.6.23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30035863號令發布定自 103.7.1施行
3. 中華民國 104.2.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
10、12、30條條文;增訂第 11-1∼ 11-3、12-1、13-1、30-1、30-2、32-1
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4.4.27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40021333號令發布定自 104.5.3施行
4. 中華民國 105.12.2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11號令修正公布第 4、
30-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6.1.24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60001816號令發布定自 106.2.10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
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
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