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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0.12.21財政部 (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126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93.5.3九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06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 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新名稱: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3. 中華民國 94.11.2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25254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97.4.2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25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9條,增訂第一∼三章章名;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 103.3.2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3581號令
                   修正發布第 1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 105.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50361號令修
                   正發布第 18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105.12.1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7891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條條文;增訂第 10-1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就要保人或受益人投資權益之保護,應
             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記載相關條文。
          第三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
             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 各項費用。
               二、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 相關警語。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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