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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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一、 應建立對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之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
過。處理程序內容至少應包括作業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
核制度、會計處理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
業之選任及管理措施,以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未依委託契約
辦理所致損失之處理機制等。
二、 委託前應確認受託機構已就全權委託投資交易業務訂定處理程
序,並報經其董事會通過。處理程序內容至少應包括交易原則及
方針、作業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風險管理措施
及交易對手之風險管理制度。受託機構並應依下列原則納入年度
查核計畫作成稽核報告:
( 一 ) 查核遵循法令規定及委託契約之事項。
( 二 ) 查核內部控管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控制及勾稽功能。
( 三 ) 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執行情形。
( 四 ) 查核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者,不適用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
項規定。
第十一條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
下列為限:
一、 銀行存款。
二、 公債、國庫券。
三、 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
本票。
四、 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五、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
行之公司債。
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七、 台灣存託憑證。
八、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九、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
十、 外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