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 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
( 四 ) 前款再投資標的,其到期日以不超過兩年為限,並應符合現行保
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與內容準則規定及相關函令之限制。
( 五 ) 擔保維持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 六 ) 非現金擔保品之種類及信用評等標準,應符合現行保險業辦理國
外投資範圍與內容準則規定及相關函令之限制。
六、 保險業與國外代理機構簽訂借券業務之代理契約後,應檢送契約乙份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每季提供借券業務相關資訊予各該同業公會,
八、 ( 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