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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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89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0.12.26財政部 (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514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條
2. 中華民國 96.8.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39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4、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4.4.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3201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保險業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
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 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
經營之事業。
三、 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
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 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
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 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
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
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本法所稱十足擔保,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
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放款餘額,應不高於放款
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之一定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