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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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91


               五、 同類放款對象,係指最近一年內同一保險業、同一放款用途及同
                   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放款客戶。
             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須經公司董事會同意者,其出席董事對與本
             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
             行使表決權。
          第四條
             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
             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
             定抵押者,亦同。
          第五條
             保險業應建立放款限制對象、關係企業及相關自然人之放款歸戶制度資
             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隨時更新資料。
          第六條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
             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
             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積極催收。
          第七條
             保險業主權益為負時,僅得於原貸放額度內到期收回,不得再予新貸、
             增貸、轉期或續約。
          第八條
             不合本辦法之舊放款案件,得依原契約至所訂期間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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