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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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本法所稱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指對同一放款客戶之每筆或
             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一者。
             本辦法所稱辦理授信之職員,係指辦理該筆放款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保險業編制內聘用 ( 任 ) 之全體員工,但不包括保
             險業務員。
             本辦法所稱同一利害關係人係指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與其
             有利害關係者。
          第三條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
             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放款限額額、放款總餘額、放款條件
             及同類放款對象規定如下:
               一、 放款限額,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
                   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中對同一自
                   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二;
                   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
                   之十;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
                   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
               二、 所稱放款總餘額,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
                   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總餘
                   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一點五倍。
               三、 下列放款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放款限額及放款總餘額內:
                   ( 一 )  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專案運
                        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放款。
                   ( 二 )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之放
                        款,或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
                        之放款。
               四、 放款條件包括:
                   ( 一 )  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
                   ( 二 )  保證人之有無。
                   ( 三 )  貸款期限。
                   ( 四 )  本息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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