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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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83
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
辦法
中華民國 96.8.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41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有擔保公司債:限以金融機構為保證人之公司債。
二、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指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 Poor's
Corp.、Fitch Ratings Ltd.、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穆迪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三、 發行人:指辦理募集或私募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四、 公開發行:指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
第三條
保險業得購買國內公開發行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 以下簡稱未上市 ) 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以下簡稱未上櫃 ) 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一、 股票。
二、 有擔保公司債。
三、 最近一年內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公司發行之普通
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依
信託業法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五、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
產基礎證券。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有價證券。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最近二期不同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化
稅後淨利平均為正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